危险化学品相关作业
16.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销毁放射源、火工器材。
17.严禁违反规定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处置有毒有害物品。
18.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19.严禁未经许可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灌装化学品。
20.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21.严禁油品、液态烃脱水(液)(含切水、切碱等)时操作人员离开现场。
22.严禁冒名顶替代签或未到现场就确认各种作业、工程票证,违者解除劳动合同。
23.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放射性探伤作业。
24.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等。
25.严禁未检尺计量及工艺复核,进行油品接卸、输转作业。
26.严禁油罐清洗、检修后不经验收直接进行收油作业。
27.严禁对进入
油库车辆和人员不检查、不登记。
28.严禁直接给塑料容器加注汽油。
29.严禁给未熄火的车辆加注油品。
30.严禁在
成品油管道流程切换过程中现场无人监护。
31.严禁外管道巡线人员不按规定巡检,不及时阻止和上报违章占压、违章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