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法》立法工作已经接近完成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0-07-08  来源: 财经国家周刊  关注度:0]
摘要:   6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一官员向《财经国家周刊》透露,《能源法》的草案已经基本完成,法制办正在审查修改,离最终定稿已经不远。如果进展顺利,最快有望在明后年颁布。   按照目前的进展,《能源法》将在今年年底前完稿,并...

  纠结

  《能源法》最终定稿,仍需厘清诸多重要问题。其中传统能源与新能源的法律地位问题,是争论焦点之一。

  公开征求意见稿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放在了突出位置。总则第五条,提出“国家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四章《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中又提出,“国家优先开发应用替代石油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财经国家周刊》了解到,在国务院法制办修订中,是否将优先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将其作为替代化石能源的发展方向作为法律条文固定下来,相关各方分歧严重。

  “传统能源派”认为,“优先发展”并不符合中国现实。当前,化石燃料仍是最主要的能源来源,在中国能源结构中占据的比重在七成以上,这一情况在长期内都将持续。

  但是,如果只将新能源仅仅定位于“鼓励”发展,又将带来新的问题。

  吴钟瑚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定位于“鼓励”发展就太虚,因为鼓励并不是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到底什么样的算是鼓励?鼓励发展新能源说了很多年,但为什么就没有发展起来?关键是缺少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

  “优先就很明确,把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摆在一个很高的位置,从战略上突出。”吴钟瑚说。

  但吴的看法,并不能得到传统能源企业的认可。

  “他们担心一旦将新能源放在优先位置,自己的主导地位将丧失,害怕国家战略发生转移后相应的会减弱政策支持,把资金都投到发展新能源上去。”一位业内人士说。

  《财经国家周刊》了解到,在《能源法》最新的修订中,依然强调要对油气等化石能源进行清洁、高效和综合利用,可再生能源将不确立优先发展地位;但是,这一定位能不能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以及全国人大的审议,依然充满变数。

  对传统能源企业的市场地位,也在艰难权衡之中。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能源领域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公共责任,不得滥用垄断或者支配地位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对前款涉及企业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

  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叶荣泗说,“对垄断问题本身说得很模糊,对滥用垄断或者支配地位也没有作出明确说明。我们把这个问题交给了国务院,由其他法规如《反垄断法》来界定。在将来,市场化的改革如何改,方向还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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