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7·16爆炸事故隐情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0-08-03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关注度:0]
摘要:   7月26日,在大连市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大连市副市长戴玉林说:经过160多个小时的工作,目前716事件造成的大连港附近水域原油污染海上清污工作取得了重大成果。   油污源于一场大火。   7月16日18时2...

  “鲶鱼”中石油

  当然,7·16事故最终的主要责任人尚未确定,从目前的官方通报不难看出,最终的责任人很有可能是辉盛达和祥诚商检,因为关键的信息传达环节的真相已经很难还原。

  一旦被认定为这两家公司,那么可能高达十数亿的赔偿,很快将“要了两家的命”,但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的破产将是事件最快的结束方式。一旦出现这样的结局,那么中石油很有可能再一次如“鲶鱼”般在其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中脱身。

  早在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100多吨致癌物质流入松花江,祸及长达939公里的松花江沿岸居民。黑龙江省水产局统计,渔业一项损失就高达18亿元。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因对松花江污染事件负有责任而引咎辞职。吉化责任追究前夕,吉林市副市长王伟自杀身亡。国家环保总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对中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100万元罚款了结了“11·13”事故,原因是现有法律规定,“环境污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此后,中石油只字不提赔偿二字,仅拿出区区500万元“捐赠”给当地政府,帮助吉林治理污染。

  今年年初,陕西省华县中石油地下输油管道发生泄漏,尽管各方已全力以赴做好事后处置工作,但是泄露的100多吨柴油在渭河形成的污染还是带入了黄河,沿黄的多地群众不得不暂停饮用黄河水。在此次事故中,事故原因被初步确定为第三方施工破坏,因此中石油至今未谈赔偿二字。

  中石油在一次次事故发生之后没有进行赔偿,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一份文件可以窥见中石油处理类似事故的态度。

  国家环保总局编号为“环办[2007]100号”文件显示:2007年4月10日-13日,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保监会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吉林、浙江省就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调研。调研期间,调研组考察了吉林石化双苯厂“11·13”事故现场。

  可是该文件中指出:开展调研前,国家环保总局政策法规司于2007年4月4日,就实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集团公司代表会谈。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代表表示,对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工作予以支持,但是都认为目前不宜把大型化工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内。

  中石油等公司给出环境污染不能纳入强制保险的理由是:公司财力雄厚,可自行解决污染赔偿问题;与现有的保险和基金制度不好协调,如中石油、中石化设有“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该基金已经涉及环保方面;一些污染责任损害,如油污损害的赔偿限额很大,担心国内保险公司不具有承保能力;建议将环境污染责任险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2006年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排名中,中石油位居倒数第二。2008年,中石油这一排名跃升至80位,但与市值雄踞500强之首相比,仍不和谐。倒是国内的《2010胡润企业社会责任50强》中,中石油赫然在列。

  与中石油的“鲶鱼”政策形成对比的是,造成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的英国石油公司(BP石油)不久前宣布,将建立一个200亿美元的赔偿基金,为了筹集资金,BP石油正在努力地变卖资产。近日更有消息称,中石油有意花巨资分得BP一杯羹,不过身处“7·16”事故漩涡的中石油,目前去购买同病相怜的BP的可能性不大。

  大连市政府官员告诉记者,他们非常清楚“11·13”事故的处理结果,目前清理油污的费用都是由大连市方面支付,至于将来能获得多少赔偿,不是大连市能够决定的。不过该官员称,已经了解了中石油在赔偿相关环境污染事故方面的“路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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