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投资炼油项目抵偿大连漏油事故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1-01-04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  关注度:0]
摘要:   岁末年终,新港油罐区2010年以来的第三场火灾,让大连再度惊出冷汗。   2010年12月15日晚6点,中石油大连新港储油灌区下称新港油罐区附近区域失火,3人在火灾中遇难。   火灾就发生在油罐区一路之隔的鑫湾...

  问责“有关部门”

  中石油和大连市政府达成内部妥协后,各方都在静候最终的责任认定。

  2010年12月下旬,国家安监总局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爆炸事故责任的调查报告已经上报国务院。

  “中石油和大连市政府可能都会是次要责任。”一位接近调查组的知情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向输油管道注入脱硫剂的天津辉盛达和上海祥诚“将成为主要责任人”。

  自7月16日至今,责任方的说法有多种。

  7月17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安监总局方面表示,初步查明,爆炸系利比亚籍油轮“宇宙宝石”号在卸油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油轮漏油所致。

  这一结果引发船东新加坡太平洋石油公司的不满。大连港方面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油轮在进港及卸油过程中均由中方人士主管和负责。

  一周之后的7月23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通报,通报确认的事故责任包括:事故单位对加入的原油脱硫剂的安全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原油脱硫剂的加入方法没有正规设计,没有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原油接卸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事故单位对承包商现场作业疏于管理,现场监护不力。

  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电话采访时,太平洋石油公司人士表示,卸油的全部工作均由中方人员主导,停止卸油的通知也是由中方人员发出。

  安监总局的事故通报显示,7月16日13时,油轮暂停卸油并告知“有关部门”,但因“管理混乱,信息不畅”,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脱硫剂的作业仍在继续,18时8分,靠近脱硫剂注入部位的输油管道爆炸。

  透过通报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对爆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确认谁是“有关部门”并不容易。

  通报并未明确事故责任方。通报中除外方油轮、天津辉盛达、上海祥诚外,还提到由中石油控股的两家公司——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下称国际储运公司)、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燃油)。

  中石油内部人士提供给《财经国家周刊》的资料显示,“7·16”火灾中卸载的原油隶属于中燃油,但原油卸载于国际储运公司的罐区,该罐区的日常管理由中石油大连石化负责。配合卸油注入脱硫剂的是上海祥诚,指导上海祥诚工作的则是天津辉盛达。

  上述公司均有可能是“有关部门”。

  中石油大连石化的一位核心人士对记者透露,虽然罐区的日常管理由中石油大连石化负责,但油罐的建设、布局及原油卸载时的信息沟通都是由国际储运公司负责。此外,《财经国家周刊》获得的一份分析材料认为,事故的部分原因在于储油系统的设计不合理:大型油罐与二甲苯储存地点距离过近;油罐之间距离亦过近。“国际储运公司对事故难辞其咎。”上述大连石化核心人士说。

  在2010年8月的中石油安全环保工作会议上,中石油副总经理廖永远表示,“7·16”爆炸事故“属于承包商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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