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系统现首例反垄断案 民企告中石化不卖油败诉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6-11-01  来源:一财网   关注度:0]
摘要: 因为中石化拒绝销售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云南盈鼎作为一家民企将中石化以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这也是全国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但是,此案从2014年12月开始,经一审宣判,发回重审,一波三折之后,原告和被告于10月31日拿到了...
    因为中石化拒绝销售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云南盈鼎作为一家民企将中石化以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这也是全国石油系统首例反垄断案。但是,此案从2014年12月开始,经一审宣判,发回重审,一波三折之后,原告和被告于10月31日拿到了判决书。
据央视新闻客户端,判决书指出,从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商业选择看,由于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用做生物燃料的试点推广工作遇到现实困难而又未获解决,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的做法符合其自身正常经济效益以及消费者利益之间的共生互利,且此举也未给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本身带来垄断利益,法院认可其行为的客观合理性。

    此外,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有法定义务收购原告生产的地沟油制生物柴油,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云南省政府尚未制定出台相关的针对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的配套政策,因此,关于地沟油制生物柴油的销售主体、销售数量或配额、销售定价、销售方式、销售奖励和亏损补贴等问题都不明确。

    而原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提起本案拒绝交易的诉讼,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但是其法定义务的履行需要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相关的针对地沟油制生物柴油销售的配套政策或规定之前,被告中石化云南分公司没有与原告建立地沟油制生物柴油交易关系。对此,昆明中院认为,双方未能建立交易关系,也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状告中石化的是云南一家生产生物柴油的企业,建有年产15000吨生物柴油的生产线。但是,企业自身无权销售,而占有云南销售市场60%以上的中石化拒绝销售,生产的生物柴油一直处于积压状态。2014年1月,该公司将中石化、中石化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将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人民币。

    2014年2月,昆明中院受理该案,于当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12月,昆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石化云南分公司违反了《可再生能源法》和《反垄断法》,判令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盈鼎公司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柴油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一审宣判后,双方均认为判决不具备可操作性,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5年4月22日,该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这场持久的纷争,再次引起社会对拒绝交易和生物柴油出路的关注。2015年9月上旬,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2016年6月15日,该案在昆明中院开庭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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