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破垄断成品油定价权不能放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1-06-22  来源:中国经济网  关注度:0]
摘要: 毫无疑问,从长远而言,成品油价格改革的政策目标是实现完全的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定价权应属企业而不是政府。然而,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内涵有两个:一是成品油生产的市场化,二是由市场决定价格。成品油生产的市场化最基本的要义...



 

    毫无疑问,从长远而言,成品油价格改革的政策目标是“实现完全的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定价权应属企业而不是政府。然而,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内涵有两个:一是成品油生产的市场化,二是由市场决定价格。成品油生产的市场化最基本的要义就是市场的充分竞争,或者至少有制衡垄断的法律机制,这是成品油定价权交给市场、由企业决定价格的前提。

 

  2009年成品油价格改革,规定了“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同时要求“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但是,成品油价格如何“有控制地间接”与国际市场接轨,国内平均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又是多少,民众并不知情。

 

  由于成品油价格本身的构成不透明,从而使成品油价格既不能反映市场,也没有反映国际油价的变动,可以想象,无论是油价上调,还是下降,都很难平息外界的质疑。

 

  在政府控制价格,而价格构成又不透明的情况下,成品油价格机制容易成为垄断巨头牟利的工具。在国际油价上涨的情况下,如果政府不上调油价,垄断巨头就制造“短缺”,而如果上调油价,成品油的油价即使剔除燃油税,也远远高于国际最高油价147美元时的水平,这事实上意味着2009年成品油价格机制基本破产。

 

  笔者认为,在遵循成品油定价市场化的大方向的同时,对于成品油价格的改革,一定要在破除成品油垄断的基础上推动定价权的市场化。如果维持石油市场格局垄断,盲目将成品油定价权交给垄断巨头,在缺乏制衡机制的情况下,只会使得成品油的价格真正沦为垄断巨头牟取垄断利润的工具。

 

  当然,在垄断存在的情况下,如果有《反垄断法》对其价格进行规制,也会起到保护民众利益的作用,可惜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对石油巨头的垄断却无能为力,在法律上被“豁免”。

 

  因此,放开定价权的前提是打破垄断,在垄断存在的情况下,本来就没有市场可言,何来市场定价权?

 

  对于成品油价格改革而言,路径其实非常简单:第一步是现有的价格管制机制一定要透明,第二步是逐渐打破垄断,放开管制;第三步,在打破垄断的基础上,才能下放定价权。不破除垄断,简单地放开价格,不更加扭曲已经相当不易,油价遑论获得价格正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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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成品油 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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