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三巨头海外投资超4000亿 三分之二项目亏损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1-07-19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关注度:0]
摘要: 石油三巨头海外投资超4000亿   以保障国家石油安全之名走出去的中资石油公司,发现受运输成本、市场环境等多重制约,把所有海外取得份额油全部运回国内并不现实,有时也不经济。也就是说,海外投资冲动及目的正在发生...


三、屡遭狙击
 
  由于石油有着特殊的战略属性,在风云变化的国际市场,中国石油公司也因各种因素导致项目变动,甚至流产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截至目前,中国石油公司已经基本形成了中东、北非、中亚-俄罗斯,以及南美、亚太等五大规模不等的油气合作区。其中,在北非主要以苏丹为中心,逐步向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等周边国家辐射,中东则以伊朗、也门为基地向卡塔尔、科威特、沙特等国扩张,在中亚,哈萨克斯坦、俄罗斯为基点,包括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阿塞拜疆等国家也都属于中国石油公司角逐的范围之内,而在南美洲,三大石油公司也纷纷通过能源换贷款协议与秘鲁、委内瑞拉、厄瓜多尔、哥伦比亚等国家签订了合作协议。
 
  “纵观中国石油公司涉足的油气区块,大部分都属于政局动荡,或基础设施欠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而对于像加拿大、欧洲等石油资源富集区,中国石油公司就很难挤进去,并不是我们没有这种意愿,在试图介入这些地区的时候会遭到国际能源巨头的层层阻挠。”上述多次参与国际项目谈判的企业高管对本报记者说。
 
  以利比亚战乱为例,本报记者获得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在利比亚的投资金额总计188亿元人民币,其中石油产业超过20亿元,而因为动乱,近80%的投资也将付诸东流。
 
  继5月份中海油遭到印尼国家石油公司的无端挤压并最终决定撤销参与安哥拉项目的竞购后,中石油也于6月份因受到合作方的强势限制而放弃了与加拿大能源公司合资在加拿大西部峻岭油区开发页岩气的计划。
 
  “中海油和中石油的遭遇充分证明了石油资源属性的复杂性,这也就决定了中国石油公司在海外投资时所要面对的来自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挑战,而针对这些挑战,我们目前所具备的应对能力,以及管理机制、技术人才都还不够。”曾兴球说。
 
  事实上,同样的遭遇中石化也不能幸免。
 
  2008年12月,中石化通过旗下国际石油勘探开发有限公司以每股31.5加元,合计19.1亿美元的作价收购了加拿大公司Tanganyika Oil,这一项目的敲定也被视为中石化曲线进入中东地区的布局之举。
 
  Tanganyika Oil是一家总部设在卡尔加里的多伦多上市公司,在叙利亚和埃及拥有勘探和开采区块,持有叙利亚的Oudeh和Tishine两大石油区块的权益,2008年上半年上述区块的日产总量为16670桶。
 
  关于这一并购项目,一名曾参与谈判的知情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在中石化与Tanganyika Oil谈判初期,Tanganyika Oil公司的股票价格仅为17.5加元,而耗时日久的谈判加之有关部门的审批让该公司的股票溢价一倍,这也就意味着中石化为此多支付了一半的并购资金。
 
  “这个项目的投资在成本核算等方面是有待商榷的,因为Tanganyika Oil公司的产量中主要是重油,而中石化国内的设备装置根本无法消化,只能选择将原油运往利比亚进行炼化,再运回国内。”上述知情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除此以外,在发起竞购意图后,中石化应对Tanganyika Oil公司潜伏狙击的系统反应能力也同样欠缺。
 
  “在中石化之前,Tanganyika Oil已经和很多买家进行过数轮谈判,最终因为报价过低都没有达成协议,而中石化表现出来的‘志在必得’让对方掌握了主动权。”上述知情人士说,“因为一交手对方就看到了你的底牌。”
 
四、三大部委制定“紧箍咒”
 
  一度鼓励“走出去”的国资委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条例,以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
 
  虽然三大石油公司在“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纷纷宣布未来数年内将进一步提速海外扩张步伐,但种种迹象表明,中国石油公司,乃至整个央企阵营的跨洋路线将受到更多的限制,并附带一定程度的责任问责。
 
  上半年,国家发改委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政策尺度大幅放宽,这也一度加速了央企布局海外的进程。
 
  今年3月,国家发改委对资源类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需要审批的金额起点从3000万美元提升到3亿美元,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重大项目需要审批的金额起点从1000万美元提升到1亿美元,央企境外投资直接适用备案制,不需要经过审批。这也就意味着央企在参与海外竞购时将免去此前繁冗耗时的政府审批。
 
  然而随着各大央企海外项目亏损账目的逐步曝光,曾一度鼓励其“走出去”的国资委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条例,以进一步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
 
  6月27日,国资委正式对外公布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这两份文件已经国资委第102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指出: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前,中国石油企业在海外的很多投资项目都是由领导人直接拍板,再提交相关部门,国资委的举动在很大程度上将抑制这一现象,接下来我们最需要的就是提高对海外投资的综合风险评估能力,及培养跨国管理人才。”曾兴球说。
 
  除此以外,本报记者还了解到,目前发改委和商务部也正在共同起草一部《海外投资条例》,该草案尚在起草阶段,成稿后将最终上报国务院法制办。该条例也是我国首部国家层面的境外投资条例。
 
  现阶段,商务部已请有关专家做了对外投资法律法规体系的课题研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主持了此项课题,该课题的研究成果将成为两部委《海外投资条例》草案讨论的重要参照。
 
  而此前,对于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相关部门主要依据的是1999年颁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颁布的《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面对近十余年央企全球大举扩张之势,这两部条例准则已不能行之有效地监控央企境外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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