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销差率不超14% 甘肃出台液化气价格新规定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08-02-18  来源:新华网  关注度:0]
摘要:  "生产企业直接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液化气,综合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10%;经独立法人资质的批发企业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液化气,综合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14%。"为抑制液化石油气价格过快上涨,近日,甘肃省物价局出台了液化气销   售...

  "生产企业直接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液化气,综合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10%;经独立法人资质的批发企业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液化气,综合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14%。"为抑制液化石油气价格过快上涨,近日,甘肃省物价局出台了液化气销

  售价格新规,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从严查处不执行进销差率控制措施及相互串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从即日起,我省市场液化石油气流通全环节将实行进销差率控制措施,生产企业直接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液化气,按两道环节控制,即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零售点。综合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10%,其中,进销差率为4%;批零差率为6%。其作价公式为:批发价=[出厂价(进货价)×(1+4%)]+实际运费;零售价=[批发价×(1+6%)]+实际运费。

  经独立法人资质的批发企业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液化气,按三道环节控制,即批发企业、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和零售点。综合进销差率最高不得超过 14%。其中:第一道环节进销差率(批发企业)为4%;第二道环节进销差率(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为4%;批零差率为6%。其作价公式为:第一道环节批发价 =[出厂价×(1+4%)];第二道环节批发价=[第一道环节批发价×(1+4%)]+实际运费;零售价=[第二道环节批发价×(1+6%)]+实际运费。

  对由独立法人资质的批发企业直接零售的液化气,其作价公式为:零售价=[出厂价×(1+6%)]+实际运费。经液化石油气供应站供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液化气,经销差率由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双方在4%以内协商确定。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液化石油气实行全环节进销差率控制措施后,各经营单位可根据市场液化石油气进价的变化情况,按作价公式及时确定批零价格,必须在醒目位置进行价格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物价部门2月2日的监测数据,我省液化气平均价格每罐为63.86元,比1日下降0.14元,降幅为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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