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调整提升国产乙烯竞争力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08-02-27  来源:中国石化报  关注度:0]
摘要: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的消费税恢复全额征收,但用于乙烯等下游产品生产的石脑油仍将免税至2010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月上旬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的消费税恢复全额征收,但用于乙烯等下游产品生产的石脑油仍将免税至2010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月上旬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宣布自今年1月1日起,国家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这标志着以上油品此前所享受的消费税优惠政策被取消。

    通知同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进口和国产的石脑油如果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的原料,免征消费税;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则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今年的消费税调整是2006年4月1日出台的消费税政策的延续。

    为抑制能源消耗,调控消费结构,2006年4月1日,国家进行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最大规模的一次调整。其中,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开始征收消费税,规定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的消费税税额比照汽油,为每升0.2元,燃料油、航空煤油的消费税税额比照柴油,为每升 0.1元。考虑到当时征税的石脑油、溶剂油等多数属于工业原料,航空煤油也主要用于航空运输,征收消费税将会增加一定的生产成本,经国务院批准,在 2006年4月1日政策出台时,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且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待条件成熟时再恢复全额征收消费税”。此次政策规定从今年1月 1日起,石脑油等4类成品油恢复100%征收消费税,应该是有关部门认定调整的条件已经成熟。

    此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还明确表示,此次调整是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

    乙烯和芳烃类产品是重要的基础化工原料,但我国仍大量依靠进口。此次对进口和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将有利于提升国内同类产品竞争力。

    目前我国约有55%的乙烯及下游产品、约65%的化纤原料要依靠进口。而我国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乙烯进口关税仅2%,且目前的暂定关税为零,没有进口配额管制,乙烯及下游石化产品价格也已基本放开,欧美、中东对乙烯生产原料基本不征收消费税,进口产品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内乙烯及下游产品的价格。在此情况下,如果国家对用作化工原料的石脑油继续征收消费税,将在一定程度上挤压国产乙烯及下游产品的利润空间,降低国内乙烯行业的竞争力,故免征消费税。

    此外,为堵塞企业将汽油经过简单处理后改按石脑油销售造成的税收漏洞,对生产企业直接对外销售的石脑油不予免税。

    据悉,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燃料油等产品的消费税均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因此不用再由消费者缴纳消费税。

    新闻链接

    燃料油消费税并非燃油税。通常所说的燃油税,即将现今普遍征收的养路费和其他费用合并成燃油税,通过法律约定整合各部门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节省能源和基础设施开支。由于征收牵涉许多终端消费者——有车一族和许多不同部门间利益的协调,故燃油税迟迟“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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