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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07-08-29 装备网 关注度:0]
摘要: 编者按: 四川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大力支持本省装备制造业发展。最近下发了《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现予转载。(来源:国...

   编者按:

    四川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大力支持本省装备制造业发展。最近下发了《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性文件,现予转载。(来源:国家发改委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公室 )

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意见》(川办发〔2007〕l6号)精神,为规范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重装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列入国家和我省的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项目和研发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系统技术的集成项目,以及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对重装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及提高配套能力有重大影响的创新研制、技术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使用原则

     第三条 重装专项资金的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市场配置资源与政策引导相结合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研发的投入,省上安排的重装专项资金主要起引导作用。

     (二) 坚持引进技术与消化、吸收及再创新相结合原则。鼓励重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并进行消化、吸收与再创新,但要避免重复引进。

     (三) 坚持研制和使用相结合原则。重大技术装备的创新研制和研发要以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工程为依托,以最终使用为根本目标。

     (四) 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和产学研相结合原则。要通过多种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对重大技术装备创新研制和研发的投入,加快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体系。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条件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 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三) 具有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 具有必要的研发设备和手段;

     (五) 在研发技术领域已取得相关的科研成果;

     (六) 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重装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省经委(省重装办)是省级重装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重装项目规划和项目申报指南,采取申报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程序如下:

     (一) 省经委(省重装办)组织专家根据我省以重大技术装备为重点的装备制造业发展需要以及国家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确定年度重装项目申报指南,并予以发布。

     (二)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及年度重装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的项目,地方企业向同级经委和财政局提交申请报告和有关附件材料,同级经委会同财政局联合审核后,汇总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省属及以上企业直接报送省经委和省财政厅。

     (三) 对符合招标条件并有条件采取招标的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省经委(省重装办)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四) 省经委(省重装办)根据项目申报及招标情况建立项目库,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

     (五) 省经委(省重装办)根据专家评审或招标结果审查项目,编制项目计划。根据年度重装专项资金预算,会同省财政厅安排年度重装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七条 重装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省经委(省重装办)在下达项目补助资金的同时应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项目名称、目标及主要内容;

     (二) 技术经济指标;

     (三) 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

     (四) 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五) 资金支持方式;

     (六) 完成期限;

     (七) 共同责任及项目责任人;

     (八) 有关附件;

     (九) 其他条款。

     第八条 对于进入项目库重点范围但当年不能安排的项目,可列入下一年度滚动实施。

     第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正式下达的重装专项资金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办理拨付资金的手续。相关财政部门收到款项应及时将资金划拨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条 企业收到财政重装专项资金后,属投资补助的计入资本公积金,属贷款贴息的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跨年度实施的项目或企业在年度终了前尚未计提当年度的技术改造贷款利息的,收到的贴息资金作为专项应付款单独反映,待"财务费用"发生后再作冲减。

     第十一条 重装专项补助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 项目管理费:是指重装项目管理部门为管理重装项目而发生的支出,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前的调研考察和项目申报指南与发布,组织项日的评审、招标、后评估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由省级重装项目管理部门报省财政厅核定。

     (二) 项目费:是指重装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

     (三) 其他费用:经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重装项目研制和研发有关的其它支出。

     第十二条 加强重装专项补助资金支出管理。各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健全重装专项补助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科研、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专项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将专项补助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准的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资金使用计划和挤占挪用专项补助资金,严禁各项支出超过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五章 研发成果与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重装研发项目形成的研发成果,其产权归属按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归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重装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形成的实物资产,按国家现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重装研发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各地经委对项目的真实性、资金落实情况、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负责并进行管理和监督。会同财政局严格审查企业上报费用由省级重装项目管理部门报省财政厅核定。的项目申报材料,保证项目和有关附件的真实性。督促企业按计划进行项目建设,保证竣工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按计划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按计划如期开工建设。

     各地经委和财政局审查后上报的有关材料如存在弄虚作假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企业重装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重装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防资金流失和挪用。

     第十七条 市(州)经委要会同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度、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到位、使用情况,及时纠正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需及时上报省经委和财政厅。

     第十八条 项目申报企业必须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资金计划下达企业后,企业不能按计划实施或建设内容、投资方案有重大调整的项目,应按原申报程序逐级上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经审批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凡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停止受理企业项目申报,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凡使用重装专项资金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应写出完工报告,向同级经委专题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效果和技术改造资金使用的自查情况,并出具相关资料和凭证,地方企业的情况由各市、州经委审核汇总后报省经委。

     第二十条 省级重装项目管理部门要及时对项目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是否按项目合同组织实施,设备、产品产量及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重装专项资金是否按规定使用,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二十一条 重装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技术改造资金的地方、企业、有关人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地经委、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规范管理程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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