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海石油销售分公司财务科原科长高某(女)挪用公款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查明,2003年12月31日至2006年8月,高某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海石油销售分公司财务科科长期间,结识了该公司司机白某。2004年,白某注册成立一家公司。2005年5月,白某向高某提出借款要求,并承诺事后给高某一定的利润。此后直至2006年8月,高某以支付住房公积金、人员工资等名义多次从公司账户及本应该销户的公司车队账户转款或者直接提取现金538万余元,其中2万余元归个人使用,另外536万元借给了白某。事后,白某只还了398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536万元借给白某进行营利活动,个人使用2万余元。高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日,白某也被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