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勒令"歇气"被疑遭报复 燃气商状告建设局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08-02-26 四川新闻网 关注度:0]
摘要:  由于年审没过关,新都区缘利、华发、明鑫3家燃气公司没有取得区建设局核发的《成都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公司将区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消其暂不核发《许可证》的通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昨日,新都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年审未通...

  由于年审没过关,新都区缘利、华发、明鑫3家燃气公司没有取得区建设局核发的《成都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公司将区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消其暂不核发《许可证》的通知,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昨日,新都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年审未通过 燃气公司状告建设局

  去年11月26日,新都区建设局向辖区内燃气零售企业下发通知,要求其于今年1月15日前到新都区建设局进行年审并换发《成都市燃气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缘利、华发、明鑫3家燃气公司向往年一样提交了相关资料。但不久后,3家公司先后收到区建设局下发的通知,建设局在通知中称,由于3公司不符合年审条件,建设局暂不核发《许可证》。

  3家燃气公司认为,自己提交的资料符合规定,公司应当通过年审并得到《许可证》。今年1月23日,3家燃气公司代表旗下的70余家经营户将建设局起诉到新都区法院,要求法院撤消通知,判令建设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建设局回应 不发《许可证》程序合法

  在法庭上,新都区建设局的代理人说:“建设局暂不核发《许可证》,主要参考了2003年发布的《成都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规范通知》),该通知规定,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须具备稳定的液化石油气气源和固定的储罐站。凡不具备上述条件者,从2004年1 月1日起,不再年审《许可证》。”代理人表示,3家燃气公司提交的相关材料不能表明其具备固定的储罐站,建设局不予核发《许可证》,程序合理合法。

  对于建设局的说法,燃气公司代理人予以反驳。“根据2006年发布的《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无液化石油气储罐场(站)的燃气企业,应到有液化石油气储罐场(站)的燃气企业代储、代灌。因此,我们只要到符合规定的储罐场(站)即可,并不需要自身有固定的储罐场(站)。”燃气公司认为,《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的效力高于《规范通知》。此外,建设局适用市政公用局的文件是错误的。

  经过一上午的审理,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有此一说

  经营户“不听话”遭报复?

  “他们这是在打击报复。”庭审结束后,缘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本玉称双方的争执源于去年12月10日建设局的一则通知。该通知内容为:“由于我区木兰华胜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已投入运行,各液化石油气经营户今年必须归并到该充装站管理”。

  由于涉及利益问题,经营户们没有按通知规定归并到建设局指定的充装站,仍到原来确定的地方灌气。今年1月5日,建设局撤消通知。随后,70余家经营户年审均未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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