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全球石油化工网 >> 资讯频道 >> 商情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08-03-24 中证网 关注度:0]
摘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指出,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通知指出,出台这一政策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石脑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385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按照0.2元/升(1千克= 1.282升)、润滑油按照0.2元/升(1千克=1.126升)、5-7号燃料油按照0.1元/升(1千克=1.015升)、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按照0.1元/升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此前曾发出的《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指出,经国务院批准,今年1月1日起,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
关于我们 | 会员服务 | 电子样本 | 邮件营销 | 网站地图 | 诚聘英才 | 意见反馈
Copyright @ 2011 CIPPE.NET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全球石油化工网 版权所有 京ICP证080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