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禁令细化指导意见》于2009年12月30日经集团公司HSE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于近日下发颁布。
《意见》分为油气勘探开发相关作业、危险化学品相关作业、工程建设和检维修相关作业、电气仪表相关作业、交通运输相关作业和其他相关作业6类,共62条。集团公司要求各企业参照《意见》的相关内容,结合企业实际进一步细化,形成本单位安全生产禁令,并进一步完善事故问责规定和内部行政处理规定,明确离岗培训时间和离岗期间待遇等相关要求。
这次颁布的《意见》及接下来各企业制定的安全生产禁令适用范围将各种劳务用工包含了进来,并且明确规定,各单位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劳务派遣用工违反禁令的,直接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意见》全文如下:
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在严格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禁令的同时执行企业的专业禁令。
凡违反以下规定,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油气勘探开发相关作业
1.严禁使用机械摩擦猫头、转盘崩扣、不安装钳尾绳的B型大钳和不按规定配置及使用防碰天车。
2.严禁不停抽油机从事检维修作业。
3.严禁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锅炉、高压阀门和含硫化氢油气井等危险设备和设施。
4.严禁试油、试气等措施作业不按程序进行验收。
5.严禁测井现场装、卸放射源时不按规定封盖井口。
6.严禁在雷电天气进行电缆射孔作业。
7.严禁在炸药存放点、包药点、炮点警戒区域内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8.严禁火工器材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9.严禁在无监护措施的情况下单独进入沙漠、沼泽、森林、滩涂等特殊区域内作业。
10.严禁未经“安全救生培训”的人员进行海上作业。
11.严禁未经许可进行平台拖航移位、井架整拖作业、大型设施拖带、作业区抛锚、释放救生(助)艇、热工、舷外作业。
12.严禁对油轮实施灌舱作业和使用非防爆器具观测油舱。
13.严禁船舶靠泊码头或海上油气生产作业设施不按规定搭设跳板、安全网。
14.严禁违反规定出海作业或不执行应急撤离指令。
15.严禁在无守护船的情况下从事海上无人值守平台巡检及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