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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专利侵权被判赔300万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0-12-24 北京商报 关注度:0]
摘要:   记者23日独家获悉,因侵犯技术专利权,中石油下属公司近日被判赔300万元。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

  记者23日独家获悉,因侵犯技术专利权,中石油下属公司近日被判赔300万元。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港油田分公司、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有限公司须立即停止实施侵犯涉案“水下建筑构件及其采用该构件的水下建筑物的建筑方法”发明专利权的行为,与此同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公司、天津大港油田工程建设公司将共同赔偿北京海通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途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今年4月,本报曾报道此案一审开庭的审理情况。当时,原告代理律师告诉记者,2005年,海通途公司经专利权人陈泽的授权,合法取得了名称为“水下建筑构件及其采用该构件的水下建筑物的建筑方法”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并于2007年就该专利的许可使用问题与工程建设公司进行谈判,但由于中石油公司重组等原因合同没有最终签订。可随后海通途公司发现在以中石油公司为业主、大港油田分公司为管理单位、管道工程公司为设计单位、工程建设公司为建设单位的项目“大港埕海油田(一期)海洋工程埕海四号进海路部分”建设中,未经专利权人和海通途公司许可,实施了上述专利。海通途公司认为,这侵犯了专利权人和该公司的专利权,因此将中石油告上法庭,并索赔600万元经济损失。

  中石油方面则强调,海通途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中石油相关公司并未侵权、专利技术不成立,希望法院终止审理,好早日使上市公司中石油摆脱负面影响。

  不过,经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8月2日,陈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水下建筑构件及其采用该构件的水下建筑物的建筑方法”发明专利,2006年11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2135334.4。现该专利权合法有效。所以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陈泽告诉记者,自己的专利权为工程节省了30%-40%成本,以往2亿-3亿元的工程经过此技术建设将项目成本压低到1亿元左右。而以总项目成本5%-6%的份额索要赔偿是合理的。而且他认为涉及近海路工程建设的各种项目,只要采用其技术都能大幅度节约成本,所以索要600万元并不过分。

  但就赔偿数额一事,法院则认为,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海通图公司虽提供了一些参考依据,但都未涉及该工程的总体造价、利润率等,故根据侵权行为的性质、程度、参考海通图公司以往与他人约定的专利实施许可费等因素予以酌定,最终确定为300万元。

  记者23日从海通途公司了解到,中石油的赔偿款将很快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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