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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家称康菲漏油索赔依据明晰 海洋局:法律不健全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1-08-26 全球石油化工网 关注度:0]
摘要: 面对溢油类型属国内首例的涉外民事诉讼,国家海洋局25日召开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以下简称溢油事故处置情况视频通报会议。海洋局副局长王飞表示,目前正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律师,同时准备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报告,开展进一步的证据收集工作...


    面对溢油类型属国内首例的涉外民事诉讼,国家海洋局25日召开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以下简称“溢油事故”)处置情况视频通报会议。海洋局副局长王飞表示,目前正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律师,同时准备海洋生态损害评估报告,开展进一步的证据收集工作。

    王飞说,将在此基础上,根据《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以下简称《技术导则》)等标准进行科学评估,估算此次溢油事故造成损害的生态赔偿金额,并代表国家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态损害索赔要求。多位接受采访的法学家对此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上述溢油事故的索赔依据日趋清晰。

    一位曾参与国家海洋局关于康菲漏油事故生态损害索赔内部论证会的专家向《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索赔额度的确定,在于确定生态损害的覆盖面,以及这种损害是否可实现人工干预(清污、修复等)。该专家称,不排除跨国油企通过不断提出新的证据来转移视线,或者运用大量技术性细节扰乱司法判决,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应对准备。

    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时,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孙佑海提出建议:首先,生态索赔的起诉主体应从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放宽到公益性环保组织;其次,要明确生态索赔主要追究的是作业方(即康菲公司)还是权益最大持有方(即持有溢油平台51%权益的中海油);第三,赔偿标准的确定要从技术规范上升到法律法规层面。

    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在7月初的新闻发布会上曾提出,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这一点被媒体解读为“国家海洋局最高只罚康菲20万”,并据此提出“20万罚单凸显立法滞后”的观点。

    该观点被多位受访的国家海洋局人士否认。

    广东海建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光玉对此澄清道,20万上限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与生态损害、经济损失的索赔是两回事,后者肯定远远高于20万元。“而索赔额度的多少,是举证能力问题而非法律缺失问题。这方面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技术规范即《技术导则》就显得至关重要。关于生态损失程度的证据走到哪,索赔额度就相应走到哪。”

    许光玉曾在“天津塔斯曼海轮相撞漏油事件”中代理天津市原农办渔政处发起渔业经济损失索赔。该 案 被 视 为 中 国 第 一 起 由 政 府 出面、运用本土法律成功进行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案例。他表示,目前最 高 法 的 司 法 解 释 仅 针 对 船 舶 漏油,在钻井平台溢油方面我国尚无任何法律法规可依,即便未来追加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根据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无法适用于此次溢油事故。

    国家海洋局一位知情人士25日向《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并非如外界所想的那么“不健全”,完全可以解决此次溢油事故中的生态损害索赔问题。

    《海洋环境保护法》指出,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 保 护 区 , 给 国 家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曾据此表示,将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

    “环保法修订研究”课题组组长、上海交通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指出,如果国家海洋局在2000年《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之后,能够及时制定《海洋生态损害国家索赔条例》等法规,哪怕是针对钻井平台溢油事故制定部门规章,也不至于如此被动。《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上述条例的草案建议稿已完成,将对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定义、主体、流程以及权责划分等进行细化。

    王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针对海上溢油重大突发事件作出决议,要求国务院授权国家海洋局在进行索赔中,将生态系统的中长期损害考虑在内,这有助于大大提高索赔额度。

    北京律师贾方义日前向青岛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中海油和康菲石油参照BP公司判例设立100亿元的赔偿基金,进行生态赔偿和生态恢复。但截至8月24日两法院仍未回复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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