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暂行条例》修改版出炉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1-10-11东方早报 关注度:0]
摘要: 历时5年,资源税改革第一步落定,征收范围未有扩大。 10月10日,中国政府网刊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在全国推广;与之前新疆改革...


 

    历时5年,资源税改革第一步落定,征收范围未有扩大。

    10月10日,中国政府网刊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石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计征,在全国推广;与之前新疆改革试点税率一致,税率为销售额的5%-10%。煤炭等其他品目则延用从量定额计征方式,不做调整。

    至此,从2006年底财政部、国税总局拟定资源税改革方案,到今年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改革历经5年后终于收官。

    作为地方税种,资源税的改革一度被寄予两大厚望:一是增加中西部地方政府财力,一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此前的10月9日,新世纪周刊已以《资源税改高开低走》为题报道称,本次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所涉及内容,和改革初期拟定的目标相比差距甚大,改革“难承厚望”。

    查阅《暂行条例》可见,“从价定率”计征仅适用于石油、天然气,提高税负的品目也仅为石油、天然气,资源税征收范围更是未有扩大。

    据新世纪周刊报道,按财政部、国税总局2006年拟定的方案,资源税改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将资源税计税依据由“从量定额”改为“从价定率”,建立税收收入与资源价格上涨同步增长的机制;全面提高资源品的税负水平;适当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地热、矿泉水等水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暂行条例》修改了关于焦煤、稀土的征收标准(详见表格)。但实际上,相关类似规定早已有之。

    自2007年2月1日起,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高至每吨8元,而焦煤包括在煤炭税目之下,因此煤炭的资源税税额区间本应从原来的0.3-5元/吨改为0.3-8元/吨。本次《暂行条例》的表述则为,“焦煤税率为每吨8-20元”。

    自2011年4月1日起,稀土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轻稀土的税额标准调整为60元/吨,中重稀土调整为30元/吨,高于原来0.40-3.00元/吨的税额标准。《暂行条例》对于稀土矿的税率表述则为“每吨0.4-60元”。

    新世纪周刊9日援引财政部官员解释说,现在资源税改革是分步实施的思路,本次是第一步改革。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按10%税率征收是目标税率,而第一步改革的目标,是把石油、天然气按5%税率从价征收改革推广到全国,“这也是本次修改暂行条例新改的内容”。

    新世纪周刊称,“十二五”期间资源税再难有大动作,提高资源品税负和增加从价定率计征品目将小步慢走,扩大征收范围更难有进展。
关键字: 资源税 税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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