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天然气率先从价定率计征资源税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1-10-11新华社 关注度:0]
摘要: 国政府网10日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 《条例》规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5%至10%。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待条...

    国政府网10日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1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资源税计征办法。

    《条例》规定,原油、天然气税率均为5%至10%。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先对原油、天然气实行从价定率计征,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到其他资源产品,这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

    此次《条例》的修改将焦煤和稀土矿分别在煤炭资源和有色金属原矿资源中单列,相应提高了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其中,焦煤税率为每吨8至20元,稀土矿税率为每吨0.4至60元。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提高这两种重要稀缺资源的税额标准是为了遏制焦煤和稀土的过度开发。

    原《条例》第三条修订为“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率,在本条例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根据纳税人所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资源品位、开采条件等情况,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财政部未列举名称且未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有关负责人表示,资源税属于地方税,按照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的油气资源税的计征办法和税率,地方财政收入将会增加,对增强地方保障、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环境等方面的能力有利。油气资源税提高后,按静态计算,油气开发企业的利润会相应减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会有所减少。由于油气开发企业中的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属于中央财政收入,我国油气开发企业大多是中央企业,中央财政收入将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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