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门槛抬高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2-12-25  来源:中国石化报炼化周刊   关注度:0]
摘要:   12月5日,环保部发布了我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这一由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并获国务院批复的文件要求,今后对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简称三区十群,包括京津冀、长三角...


 

  12月5日,环保部发布了我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这一由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印发并获国务院批复的文件要求,今后对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简称“三区十群”),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将严格限制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

 

  重点区域涉及19个省(区、市)。这些区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排放量分别占全国的48%、51%、42%、50%。

 

  规划提出,到2015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下降12%、13%、10%;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分别下降10%、10%、7%、5%。此外,针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复合型污染十分严重的特点,要求 PM2.5年均浓度下降6%。

 

  根据规划,今后3年,我国将针对石化、有机化工、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药制造、塑料产品制造、装备制造涂装等重点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的摸底调查。制定分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系数,编制重点行业排放清单,摸清行业和地区分布特征,筛选重点排放源,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未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成为未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将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未来我国将限制石化行业新建1000万吨/年以下常减压、1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10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15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等限制类项目。

 

  规划提出,新建石化项目须将原油加工损失率控制在4‰以内,并配备相应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要求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

 

  新建储油库加油站和新配置的油罐车,则必须同步配备油气回收装置。新建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不高于35克/平方米。

 

  而电子、家具等行业新建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50%,建筑内外墙涂饰应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新建包装印刷项目须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油墨。

 

  规划还要求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要配套建设烟气脱硫设施,硫黄回收率要超过99%,原油加工损失率也被要求控制在6‰以内。

 

  根据规划,要求石化企业全面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改造;严格控制储存、运输环节的呼吸损耗,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储存设施应全部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

 

  规划还特别提出,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净化效率应不低于90%,逐步开展排放有毒、恶臭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的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建设,废水收集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和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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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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