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石油: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5% 电价可上调作者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2-12-28  来源:和讯报  关注度:0]
摘要:   事件:   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不再开展重点合同订购会,由煤炭企业及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中长期供应合同;实施并不断完善煤...

  事件:

 

  12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不再开展重点合同订购会,由煤炭企业及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中长期供应合同;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

 

  点评:

 

  目前煤企与电企签订的中长期供应合同煤价基本以以下几种价格模式为主:(1)以2012年重点合同价格为参考价,在此基础上煤价进行一定程度的上调;(2)以环渤海动力煤指数价格为参考,签订价格在环渤海指数价格基础上有一定的浮动范围;(3)以市场平均价格作为参考,签订价格有一定的下浮。神华集团作为最大的煤企,中长期合同方案为,中长期合同煤较当期环渤海动力煤价格降10元/吨。

 

  以目前的合同煤及市场煤价来看,2012年度合同煤价与当前市场煤价接近,上述三种方案合同煤价总体差异不大。重点合同煤价的取消对上市公司业绩影响也相对有限。

 

  根据国务院指导意见,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

 

  煤价联动周期由之前的6个月提到1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电价频繁上涨给国民经济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电价波动超过5%,电价相应上调,电煤价格的上涨或下跌最终将传导至下游的用电企业或是居民,在该途径下煤炭价格的波动更多的来自供需结构的变化,电煤价格基本实现市场化。除此外,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电力企业承担煤价波动的责任更少,由其他主体承担的比例由70%升至90%,对电力企业有一定的补偿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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