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被告上法庭: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利剑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3-12-04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关注度:0]
摘要:   据媒体报道,因恶意排污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油及其下属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下称吉林油田被告上法庭,索赔达6075万元。提起该环境公益诉讼的是环保部下属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该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向记者透...

  据媒体报道,因恶意排污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石油”)及其下属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下称“吉林油田”)被告上法庭,索赔达6075万元。提起该环境公益诉讼的是环保部下属机构中华环保联合会。该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向记者透露,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签收起诉书。这标志着中国最大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起诉状中表示,2013年10月,该会接到举报,反映吉林油田松原采气厂将大量未经处理的联合站污水、生产维修等产生的污水,直接通过罐车运输偷排到吉林省松原市乌兰图嘎林场图嘎林区大德营子南山附近的渗坑内,致使周边的土壤、地下水等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马勇说,近日,该会与媒体赴实地进行调查,经实地调查和取样监测结果发现,吉林油田松原采气厂排放的污水中含有大量的石油类物质,该渗坑表层已被厚厚的油层覆盖,大气中弥漫着刺鼻的油气味。周围生长着的林木受到严重威胁,此外,因环境污染养殖场母畜流产,幼畜(雏)死亡,养殖场被迫关闭。同时,中华环保联合会调查人员还发现,吉林油田还存在其他违法排放废水情况。

 

  环境公益诉讼既是保护环境的一把利剑,也为环境免受污染找到了另一条出路。《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环境公益诉讼不再限制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也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而环境案件原告的主体资格范围的拓宽,标志着我国公益诉讼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实践证明,许多国家的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措施是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实现的,公众已成为各国环境保护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一点, 值得我们在立法上借鉴。插图/刘飞

 

  (田方,河南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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