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回应“风光归国有”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2-06-21  来源:新京报  关注度:0]
摘要: 当地气象局负责人称,依据《宪法》第9条,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不涉及个人,未设任何收费项目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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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气象局负责人称,依据《宪法》第9条,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不涉及个人,未设任何收费项目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相关内容引发热议。昨日,黑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表示,风能、太阳能属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符合《宪法》,并不涉及个人利用收费问题以及向企业寻租。

    是否为寻租添加便利?

    近日黑龙江省出台《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并称该法规将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黑龙江也是目前国内首个出台保护条例的省份。

    目前企业勘测风能、太阳能并不需要向政府部门报批,但按照《条例》要求,企业今后探测风、光能必须经地方气象局审批,获取《气候资源开发探测许可证》,并按规定操作,如有违规可根据情况最高处以十万元罚款。消息一出即引发网民热议,有网友调侃称,“今后晒太阳是否要交费?”经济学家许小年也发微博表示:“阳光、清风属国家所有?哪条法律规定的?以后晒太阳、放风筝都要审批吗?气象局生财有道啊。”

    而该规定真正被众人质疑的焦点是,此举是否是地方职能部门为“寻租”添加便利?同时,此举是否与当下“新36条”精神背道而驰?更有风电运营商担心会增加运营成本。

    “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对于上述疑问,昨日龙江省气象局办公室副主任马绪清回应,气候资源属于国有的依据是《宪法》第9条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当然应归全民所有。”而《条例》中所谓的气候资源是指可被开发利用的气候资源,而非直接利用的太阳光、风和空气等。此外《条例》规范的是探测气候资源的组织,而非个人,不涉及直接利用气候资源问题。对于“寻租”猜测,他回应称,《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所以谈不上扩权、寻租、收费,因此不会增加企业负担。

    马绪清说,目前黑龙江省正处于新能源大发展阶段,气候资源探测比较混乱,企业跑马占荒,自主进行探测,仪器、技术标准都不统一,出台此法规是对气候资源的探测和保护进行规范,并未涉及开发问题。此外一些气象资源因涉及外企也牵涉涉密部分,需要政府对其规范掌握。 新京报记者 钟晶晶

    ■ 延伸

    “解释不及时造成舆论反应强烈”


    “风能、光能资源归国家所有”为何引发如此大争议?各方看法不同。

    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认为网民的理解可能有误,因此导致反应过激。他认为风、光能都是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没有异议,而网民理解的风、光能是广义自然界所有的风、光,故有误解。他认为,这里的风能、光能应指承载在国内领空、领土、领海范围内的,否则任何其他人都可以来中国开放资源了,规范有必要。此外这里的风、光能还是指用于商业开发的,就像土地归国家所有,但人走路不收费,但买房子还是要交土地使用费的。

    而一位外国能源机构的分析师则认为,网上舆论反应大或与近年国内所谓“国进民退”舆论环境有关,将国有与个人对立起来,此外政府出台法规解释不及时不全面也导致造成舆论反应差。

    美国Martec迈哲华咨询公司中国分公司能源电力业务总监曹寅表示,该项法规实施后,如果将测量风能、太阳能统一交由气象局来做可能有助于节省国内很多国内小型的风光一体化开发企业的成本。因为这些数据需要长达一两年的探测,布置几十台仪器,成本很高,一家企业也没办法把全国的数据都作完,今后如果从气象局买数据可能费用还会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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