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涨价 详解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2-08-10  来源:国际石油网   关注度:0]
摘要: 成品油价上调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8月10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90元和370元,折算到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零售价格分别提高0.29元和0.32元。   这次上调价格...

成品油上调

成品油价上调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出通知,决定自8月10日零时起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90元和370元,折算到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零售价格分别提高0.29元和0.32元。

  这次上调价格之前,国内汽油价格已在5月、6月、7月上旬连续三次下调。调整后,全国多数城市的93号汽油在经历了短暂的“6时代”后,将全面重回“7时代”。

  根据国家发改委2009年5月发布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二)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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