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煤价格改革的深层含义

[加入收藏][字号: ] [时间:2012-12-26  来源:东方早报  关注度:0]
摘要:   12月2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煤炭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取消重点电煤合同、实施电煤价格并轨为核心,逐步形成合理的电煤运行和调节机制。稍早,国家发改委已...

  12月2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煤炭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取消重点电煤合同、实施电煤价格并轨为核心,逐步形成合理的电煤运行和调节机制。稍早,国家发改委已经宣布,从明年起,解除对发电用煤的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电煤价格由供需双方自主协商定价。

 

  市场煤价与“电煤限价”之间的冲突已上演16年。只要是有违市场定价规律的行政干预,即使政府行使干预实出无奈,其效果也注定适得其反。从开场就没被煤企认真执行过的“电煤限价”,早已名存实亡多年。惟一留下来的,只剩由煤炭价格双轨制所孳生的一系列寻租乱象及电煤市场的无序竞争。

 

  如是,业界、电煤市场包括社会,对发改委放弃电煤限价早有预期,煤价并轨已难构成有价值的新闻看点。真正有点看点的是,在取消煤炭价格双轨制后,若出现电煤价格涨幅过快,允许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也作相应上浮。这既是煤价并轨改革的市场价值所在,亦是煤价并轨改革的最大风险所在。

 

  发改委的“上浮方案”是,当市场电煤价格涨幅超过5%时,在以年度为单位的时间周期内,允许发电企业相应上调上网电价。也即最终形成电煤价格与电价之间实现联动式价格生成机制。此前,由于联动机制的长期缺席,对电煤价格攀升造成的发电成本上升,发改委强行指令发电企业自行消化其中的30%,而发电企业则纷纷以“机组检修”作为消极怠工手段,与发改委玩“软对抗”。而根据煤价并轨方案,若电煤价格上涨,发电企业只须自行消化其中的10%,发电企业成本负担比原规定卸掉了三分之二。

 

  就商品属性言,电无非是能源类商品的一个品种,但同时带有社会属性,工商业用电价格涨幅过高、过频,会刺激和放大通胀风险。民用电涨幅过高、过频,则会抬高占人口大多数的中低收入民众尤其是农村居民的生活成本。因此,煤价并轨若操作不当,的确有市场和社会的双重风险。

 

  可电价作为民生类“基础价格”,在整个能源价改的框架内,若因害怕风险而不敢对其进行价格改革,则其他能源的价改在很大程度上就会沦为“口号式改革”。至少,缺少了牵涉面最大的电价改革在前面开路,所谓能源价改最多只改个“外表”而已。而电价改革要推进,取消电煤限价又是前提。

 

  取消电煤限价费时十数年,此前,类似的并轨改革,譬如取消养路费改成燃油税,成品油价由发改委定价改为按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作“半官方定价”等,都曾经让社会望眼欲穿,让民众等得颇不耐烦。这再次警示官方并提醒社会,深化改革不怕步幅太小,最怕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一旦错失改革时机,以至于矛盾持续积累,到非改不可时再改,成本往往极高。希望今后类似改革能从既往的“拖沓式改革”中汲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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